[案情摘要]
2016年10月17日,旅游者劉某、張某二人婚后計劃蜜月出游,與甲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旅行社)達成了2016年10月26日巴厘島情迷4晚6日(豪華純玩)團的旅游意向,旅游者將兩人的旅游團費12000元交付給甲旅行社,甲旅行社為其出具了收款收據,并當面告知該團的委托組團社為乙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旅行社),甲旅行社僅是代其銷售旅游產品,旅游合同需待出發時在機場與乙旅行社簽訂,旅游者表示理解。
10月24日中午,甲旅行社將出團通知書以微信方式發給旅游者,當日劉某突然發覺身體異樣,經中心醫院檢查出具醫學檢驗科報告單確認懷孕。當晚,旅游者告知甲旅行社劉某懷孕,因身體原因不能長途旅行。10月25日,甲旅行社在與旅游者電話確認不再參團的事實后,及時與乙旅行社聯系,溝通退款事宜,最終旅游者原付款銀行卡賬戶收到退款2000元。
但是,旅游者認為,甲旅行社僅退還2000元而余款拒不退還,無法接受,經多次協商未果,旅游者作為原告起訴被告甲旅行社,訴請甲旅行社承擔責任,退還余款10000元。被告辯稱,原告因身體原因不能出行,在出發的前二日提出,機票、酒店預定等費用已經實際發生,根本無法也不可能全部退回,被告作為代理社,僅代為委托社(乙旅行社)銷售,經與乙旅行社協商同意退還2000元已退還原告,此外代理社不承擔責任。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2016年10月26日巴厘島情迷4晚6日(豪華純玩團)是乙旅行社委托被告銷售的包價旅游產品。被告于收到原告團費的當日將原告參團的信息發給乙旅行社,并于次日將原告參團費用扣除代理費后的11500元匯給乙旅行社。法院認為,被告作為代理社,應由被代理人乙旅行社對代理人甲旅行社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社不直接向旅游者即原告承擔責任,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律師點評]
本案中的巴厘島情迷4晚6日(豪華純玩團)是包價旅游產品,根據我國《旅游法》第六十條規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被告作為代理社,已經在收取原告旅游費用時明確告知原告委托社為乙旅行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就表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對代理社在代理權限內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而非由代理社直接向旅游者承擔責任,委托社認為代理社有過錯的,可以在向旅游者承擔責任后,依據其與代理社達成的委托合同依法追償。本案被告作為代理社,不直接向旅游者即原告承擔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立群律師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