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健委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截至21日7點30分,我國境內累計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219例(武漢198例,北京5例,廣東14例,上海2例)。
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只是被納入傳染病,相關部門并未公布對相關地區和人員的流動采取強制限制措施,也沒有發出明確限制、禁止旅游活動開展的通知,并不影響旅游合同履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出現尚不足以構成法律定義的不可抗力事件,因此無論是旅游者還是旅行社,都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旅游合同。但雙方在旅游合同履行過程中均可按照如下方案參考執行:
一、旅游者應主動如實告知于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如有旅游者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疑似新型冠狀肺炎被機場(港口)隔離勸返,以及作為密切接觸者的同行人,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扣除必要費用之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根據《旅游法》第十五條規定,旅游者購買、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游者應當主動告知個人健康信息,旅行社亦應當提醒旅游者如實告知,相互配合,減少、避免因信息溝通遲延引發的不必要爭議糾紛。
二、旅游者要求退團的,旅行社在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若旅游合同另有在先約定,可根據雙方約定內容優先執行。
三、如旅游線路涉及疾病高發地區的,旅行社可建議旅游者解除合同或變更出行計劃,因變更出行日期或線路所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旅游者應根據自身健康情況合理安排出行,為了防止疾病傳播,建議謹慎前往疾病高發地區。
四、如旅游線路涉及疾病高區地區且旅游者堅持出游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發出安全提示,普及相關防感染措施,團餐避免安排野味或未煮熟的食物。旅行社應密切關注參團人員的身體狀況,提前了解目的地國家或地區入境檢疫措施,如出現發熱或其他疑似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癥狀,應及時將該旅游者進行隔離并送醫治療。
五、如有關部門對部分地區和人員發布限制措施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的,旅游者和旅行社均可按照旅游法六十七條處理。合同解除的,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文章來源:廣東偉然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