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旅游時代來臨,旅游熱度上漲的同時旅游投訴維權高發,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出現了部分旅游者在維權中以過激行為提出過分主張的現象,俗稱“過度維權”。
春節假期即將來臨,業界呼吁,旅游者維權首先要有合法依據,采取維權的方式一定要理性合法,“過度維權”往往得不償失,損害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下這些行為,屬于“過度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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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因天氣原因影響游覽,游客竟然集體“罷游”。
某旅行社組織20名游客游覽廬山旅游景點,期間遭遇大雨,導致游客不能盡情觀賞廬山全貌,此外,該旅行社派來接應的大巴因路況欠佳出現了一個小時的延誤,于是,該團多名游客在當天下午3時左右集體"罷游",并要求在賓館延住一晚,未獲支持。
專家點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旅游經營者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三條規定:“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客觀原因或旅游者個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天氣、路況屬于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客觀原因,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航班取消向旅行社索賠,無合法依據。
某日,國內一個演唱組合通過旅行社網站預訂了某地飛北京的航班,出發日,由于航空公司臨時取消了航班,影響了該組合的演出計劃,該演唱組合公開在網上發貼,要求向旅行社索賠1萬元,未獲支持。
專家點評:根據《旅游法》規定: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共交通經營者航空公司臨時取消航班,并非訂票旅行社可以控制,該演唱組合維權時搞錯了責任對象,維權無合法依據。
案例三:郵輪上穿人字拖,摔傷索賠遭駁回
余先生乘坐郵輪旅行時,在船艙內摔傷,經診斷為右髕骨骨折。余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返還旅游費1.8萬元,賠償各項損失23.3萬元。法院查明,事發時,余先生穿人字拖鞋從郵輪甲板返回船艙中,步幅較大致左腿發生滑移,右腿膝蓋撞擊船艙地面。
法院認為:原告摔倒地點沒有其他妨礙通行的物品,周圍環境不存在不安全因素。此外,人字拖鞋容易不跟腳,余先生作為成年人應對危險性有所預見。在游客本身不謹慎的情況下,要求旅行社承擔由游客自身過失造成的后果,有違合同雙方應當遵循的公平原則,遂駁回余先生的訴訟請求。
案例四:四名游客大鬧曼谷機場被列入“黑名單”
微信朋友圈中熱傳一則,名為“中國游客大鬧曼谷廊曼機場”的視頻。視頻中,部分旅游者在曼谷機場唱國歌,在一名乘客帶領下,十幾名乘客齊聲,在候機樓內高聲開唱。
國家旅游局調查發現,在航班延誤期間,游客賴某某、王某某等人,拒絕聽從領隊勸阻,散布泰方扣留護照等不實信息,干擾當地警方及泰國曼谷機場工作人員履行職務,辱罵領隊及同行其他配合工作的游客,并最終擅自脫離團隊,未隨團返回。
根據《國家旅游局關于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上述四名游客的不文明記錄年限分為三年和兩年。
旅游質監所人員介紹“過度維權”常見的表現形式,包括謾罵有關責任人或與旅游者直接聯系的導游、領隊甚至對其圍攻、撕扯、推搡等;損壞公共財物,如對機場座椅肆意踩踏等;占用旅游設施和公共空間;惡意訴訟、以向新聞媒體曝光相威脅、要求超額賠償等。
《旅游法》第十四條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旅游法》第六十六條還規定,旅游者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旅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游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專家認為:根據《旅游法》上述規定,游客如果“過度維權”,可能由維權者變成侵權者,不但實現不了自己的主張,而且很有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沒有合法依據以向新聞媒體曝光虛假不良信息相要挾索要高額賠償的,手段行為違法,還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而承擔刑事責任。
旅游者應合法維權,應該有理、有利、有節。有理就是維權首先必須有合法依據;有利就是維權要采用有利于解決糾紛的合法方式和途徑;有節則要求維權行為不能違背法律和道德,不能濫用法律訴求。文明旅游、理性消費、合法維權,這是每一名合格的旅游者應該做到的基本要求。
王立群律師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