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旅行社)組織11游客參加澳大利亞、新西蘭11日游。在原定旅游行程結束返回的前一天,團隊按行程計劃到奧克蘭機場乘早上6:30分澳州航空公司QF026航班由新西蘭奧克蘭飛往澳大利亞墨爾本,但該航班因飛機機械故障而取消。澳航安排乘客乘坐下午13:25分QF109航班由奧克蘭起飛下午14:50分到達悉尼,晚上20:00再由悉尼轉乘QF487航班于21:30分到達墨爾本。雖然當天在墨爾本的游程無法實現,但次日上午仍然按照原定行程的航班返回上海。但是11游客以路途勞累拒絕從悉尼轉機為由,于當天上午7:25分自行購買了新西蘭航空公司當天晚上23:30分飛往香港的NZ39航班的機票,當天上午9:00入住奧克蘭機場中心酒店,次日(8月16日)早6:45到香港,10:00再轉乘港龍航空KA876航班12:30分到達上海。領隊做游客工作無效,仍按原定行程返回了上海。11名游客回滬后,與旅行社分歧較大,起訴到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旅行社賠償每個游客未實現的行程旅游費7300元、返滬額外支出的住宿費機票費交通費12922元、未達服務標準的經濟損失2000元,合計賠償每個游客人民幣22222元,11名游客總計244442元。
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法律咨詢服務中心的律師聞悉后,經過審閱全部案卷材料和向有關當事人調查取證,認為旅行社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律師接受旅行社的委托積極應訴,向法院提出了答辯意見:旅行社在行前說明會上給每位游客一份“出團須知”, 出團須知上明確寫明了,“團體機票不得轉簽、改期、退票;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旅行社有權改變及縮短行程;如遇游客臨時中途更改或取消住宿、景點,將被視為自動放棄,不予退款;凡參加本次團隊,均視已認可上述說明”。且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澳洲航空公司安排的轉機在當天晚上21:30分就能到達墨爾本,11游客很快就能按原行程入住酒店休息,次日按原行程返回上海;而11游客自行購票則是在當天晚上23:30分起飛,一整個晚上在飛機上度過,次日還要經香港轉機則是更加疲勞,故11游客以路途勞累拒絕從悉尼轉機的理由不能成立,11游客擅自離團不應該由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但旅行社可以補償11游客當天在墨爾本未游游程的費用每人500元。法院全部采納了律師的意見,依法作出判決:11游客要求旅行社賠償每人人民幣22222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旅行社補償11游客每人人民幣500元,案件受理費由11游客負擔。
[律師點評]
旅行社行前向11游客發放了“出團須知”,11游客已經接收并且沒有提出異議,該“出團須知”合法有效。由于澳洲航空公司的原因,原定的航班取消,并非旅行社的安排有誤或旅行社的原因所致,11游客應當按照“出團須知”的約定,遵從旅行社的安排,而不應脫離旅行社領隊的指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本案中,11游客以路途勞累拒絕從悉尼轉機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從11游客自行購票的行為來看,已經表明其單方面違約終止了與旅行社的合同關系,并故意造成了損失的擴大,對所造成的團體機票的損失以及自行購票發生的諸多費用的損失應由11游客自行負擔。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在該案解決過程中,律師代理旅行社積極應訴,及時為旅行社維權,最大程度的保護了旅行社的合法權益。
王立群律師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