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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員工賬戶收業務款的風險提示

來源:王立群律師 | 2020年1月9日 編輯:旅行社分會

當前,隨著互聯網科技的發展,微信、支付寶等收付款結算方式已經廣泛運用。旅行社員工用個人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賬戶收取業務款的行為較為普遍,尤其是微信、支付寶的設置中,可以將微信賬戶的收款和零錢通綁定并自動存入、可以將支付寶賬戶的收款和余額寶綁定并自動存入,而零錢通和余額寶均為理財產品,按今年6月16日公布的七日年化收益率2.655%和2.312%,均有獲利。

上述行為,如果涉及數額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及其相關規定構成犯罪的數額起點,涉嫌挪用資金罪或挪用公款罪。下面就《刑法》涉及該罪名的構成以及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案標準等提示如下。

一、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這里的企業或者單位也都應當不具有國有的性質。

如果是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由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挪用公款的行為,涉嫌的則是挪用公款罪。

如果企業的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涉嫌的仍然是挪用資金罪,而不是挪用公款罪。這點需要特別加以注意。

挪用資金罪的刑事立案標準:進行非法活動,數額達六萬元以上(含六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達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

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

挪用公款罪的刑事立案標準:進行非法活動,數額達三萬元以上(含三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達五萬元以上(含五萬元)。

三、挪用類犯罪的行為具體包括三種情形

1、進行非法活動。這里的非法活動是指違法或犯罪活動,例如賭博、嫖娼、行賄、走私等。挪用資金或者公款后進行非法活動,其社會危害性要比其他挪用行為嚴重,因此這類挪用行為不受挪用時間的限制就可以引發刑事風險。這里的“進行非法活動”必須是行為人明知的,如果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將款項用于非法活動,則還需要同時具備其他情節,才能引發刑事風險。

2、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進行營利活動,是指投資經營以牟利的活動。營利活動是指合法的營利活動,不包括前一種情形中的非法營利活動。營利活動以獲取利息、股息、紅利為目的,將挪用的款項存入個人銀行賬戶、微信中零錢通、支付寶中余額寶等,或者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基金和債券、理財產品等,均屬于營利活動。實際上是否營到利不影響犯罪的認定,如果營利,營利部分應當收歸國庫,不計入挪用款項的數額。該項行為相比一般的挪用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嚴重,因此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但相比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又要輕一些,因此立法上有數額的限制,要求挪用的數額較大,才能引發刑事風險。

3、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人挪用后,既沒有進行非法活動,也沒有進行營利活動,而是將挪用的款項用于非法活動和營利活動之外的其他活動,如用于個人生活消費,借貸給他人等。相比前兩項的挪用行為,該項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要輕一些,因此必須具備數額和時間兩方面的限制,即“數額較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必須同時具備。這里,三個月的計算,應從開始挪用之日起,到全部還清之日止。

四、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及情節標準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解釋》),涉嫌挪用資金罪或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及情節標準規定如下:

《解釋》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解釋》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ǘ┡灿镁葹?、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ㄈ┡灿霉畈煌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ㄋ模┢渌麌乐氐那楣潯?/span>”

《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span>

《刑法》第九十九條:“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旅游經營者針對員工賬戶收業務款的情況,應及時制定或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從而規避風險。                                                                                                                                                         王立群律師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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