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于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十二號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國的價格法律,在狹義上指《價格法》;在廣義上還包括根據《價格法》制定的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價格法律),其中涉及旅行社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和處罰的主要有:2000年國家計委令第8號《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2001年國家計委令第15號《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10年國務院令第585號《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發改價監〔2015〕138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以下簡稱《解釋》),為指導旅行社從業人員學習與適用,歸納要點解讀如下。
一、旅行社是《價格法》規范的經營者之一
《價格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按該條規定,我國《旅游法》中規定的旅游經營者,即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也是《價格法》中規定的經營者之一,應當遵守《價格法》。
二、價格法律要求經營者的明碼標價的規定
1、明碼標價定義。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等有關情況的行為。
2、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做到價格標示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并明確所標示的價格對應的商品和服務。
3、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4、經營者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價格法律對經營者價格欺詐行為的認定
1、價格欺詐行為定義。根據《規定》第三條,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2、《規定》第三條所稱“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3、根據《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所稱“虛假優惠折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于原價。
《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解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開展連續促銷活動,首次促銷活動中的促銷讓利難以準確核算到單個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首次促銷活動中單個商品的結算價格作為計算下次價格促銷活動時的原價。
《解釋》第三條規定,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否則屬于本條所指的價格欺詐行為。
提示:根據上述規定,經營者在價格促銷時標注“原價”字樣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個要件:(1)時間要件:“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最近一次交易時間為準;(2)地點要件:本交易場所;(3)成交要件:達成交易且有交易票據;(4)價格要件: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交易價格。
經營者在價格促銷時未標注“原價”字樣,直接標注(X折優惠)折后價XX元,或者直接標注(直降XX后)現價XX元,打折和降價應當在法定原價基礎上進行,并符合以下要求:(1)經營者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標示的折扣幅度應與實際的折扣幅度一致。(2)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不得高于原價。
4、《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解釋》第四條規定,經營者采用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否則屬于本條所指的價格欺詐行為。
提示:價格比較應做到(1)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2)在進行價格比較時,可以同時標明當前售價(或起價)與被比較價格的折扣幅度或者價差幅度。(3)避免將當前售價與市場價、參考價等無從考證的價格表示進行比較。
5、《規定》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解釋》第五條規定,價格承諾,是指經營者以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承諾。
提示:旅游產品常見有“提前約定及早定優惠”“滿減及領劵減”“兩人立減及第二人打折”等價格承諾。早定優惠無特別說明應當保證參加早定活動的旅游者比之后購買相同產品的其他旅游者的價格更加優惠,如果早定不能保證比尾單等特定情況更優惠,應當事先說明或者不使用早定優惠這類促銷方式;符合提前預定及早定天數的預定條件,應當在相應日歷表中標示的價格基礎上進行扣減,如標示的價格已經進行了扣減,則應該在醒目位置進行說明;立減應當明確為每人立減還是每單立減。
6、《解釋》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采取饋贈物品或者服務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如果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所標示的價格(或者價值)應當真實明確。否則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7、《解釋》第七條規定,經營者采取返還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條件,沒有在贈券或者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四、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認定
《解釋》第十條規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不直接向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不構成《規定》第三條所稱的經營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主體:
(一)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在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絡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低于該網絡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的;
(二)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聲稱網站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但網絡商品經營者并未實際開展促銷活動的;
(三)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標價軟件或者價格宣傳軟件等強制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的。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與網絡商品經營者共同開展促銷活動,并共同進行了價格標示、促銷宣傳,如果其價格標示、促銷宣傳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則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與網絡商品經營者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共同違法主體。
五、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或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處罰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標明價格的;(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經營者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規定》及《解釋》認定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未構成價格欺詐行為,但其價格行為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的,應當依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查處。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綜上所述,旅行社應學習、理解、遵守價格法律,避免因經營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
王立群律師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