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本市先后發生發卡經營者關門跑路或者經營不善歇業事件,影響惡劣。其中一家關門跑路企業無法兌付的單用途卡金額超過2億元,曾一度引發集體上訪,使單用途卡成為社會輿論、媒體廣泛關注的焦點,必須通過立法對發卡經營者施加嚴格的管理,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8]第3號公告公布,這是全國首部針對單用途卡的地方性法規,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滬府規[2019]17號《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將零售業、住宿和 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的發卡行為納入監管范圍?!兑幎ā泛汀掇k法》施行后,體育、文化、旅游等行業、領域以及個體工商戶的發卡行為納入法規監管。文化、旅游和體育領域的行政處罰,由文化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規定》不僅拓寬了單用途卡的定義,明確了主管部門,并對單用途卡管理所涉及的信息對接、風險警示、信用治理等明確了一整套監管制度。其中,全市統一的單用途卡“協同監管服務平臺”是本次立法的核心。
根據《規定》, 單用途卡,是指經營者發行的,僅限于消費者在經營者及其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但兌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除外。
根據《規定》,“協同監管服務平臺”將歸集經營者單用途卡發行、兌付、預收資金等信息。發卡經營者應當建立業務處理系統,該系統應當具備單用途卡發行管理、預收資金清結算、交易記錄保存、消費者信息查詢等功能,并與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信息對接。發卡經營者應當于每日24時前 ,通過業務處理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地傳送前一日發行和兌付的單用途卡發行數量、預收資金以及預收資金余額等信息;經營者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二十五日前,在協同監管服務平臺上準確、完整地填報上一季度預收資金支出情況等信息,不得隱瞞或者虛報;違反規定未報送有關信息的,由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定,一般風險警示標準為20萬元人民幣。預收資金余額超過一般風險警示標準的.經營者應當將全部預收資金余額的40%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特別風險警示標準為經營者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20%(高于20萬元人民幣),且最高不超過 5000 萬元人民幣。預收資金余額超過特別風險警示標準的,經營者應當將全部預收資金余額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設立不滿一年和僅在其經營場所入駐商戶內兌付商品或者服務的預付消費卡經營者,預收資金余額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將全部預收資金余額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根據《規定》, 經營者預收資金余額超過風險警示標準的,應當采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確保資金安全。違反規定未采取相關風險防范措施的,由單用途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對發卡經營者關門跑路、一年內因違反本規定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將會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加強對預付卡的監管,上海已經邁出了第一步,《規定》和《辦法》實施后,將推進“聯網對接”專項行動,市區聯動、部門協同,通過廣泛宣傳、動員培訓、排摸督促和專項治理4個階段,進一步規范與強化預付卡市場管理。發卡旅行社應當引起足夠重視,按照《規定》和《辦法》執行。
王立群律師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