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旅游局最新頒布實施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我國旅行社首次面臨按強迫購物次數對游客進行賠償的嚴格規定。業內人士認為,新版標準強調消費者權益和理性維權,有助于旅行社行業優勝劣汰。
新版《標準》對旅游購物的規范更加明確。新《標準》規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此外,對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等等情況,新版《標準》都規定了旅行社承擔責任的標準。
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應提前較長時間通知游客,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而且賠付標準提高。1997年版《試行標準》中,國內游應提前3天,出境旅游應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旅游者已交預付款10%違約金。新版《標準》規定國內旅游應提前7日以上、出境旅游(含赴臺游)應提前30日以上通知旅游者,否則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并支付最高20%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