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包車合同示范文本
(2011年試用本)
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推薦
使 用 說 明
一、為保障旅行社和旅游客運單位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維護旅游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合同示范文本。
二、旅行社與旅游客運單位就旅游團隊提供包車服務事宜可參照本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三、本合同的甲方必須是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旅行社;乙方必須是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可以經營旅游客運業務的專業單位。
四、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前,應當詳細閱讀本合同使用說明、合同文本和附件的各項條款。
五、甲乙雙方可根據包車數量、特別約定等內容的多少,參照合同附件制定旅行社旅游包車確認單,但所列事項不得減少;附件可對合同文本的部分條款作出變更。
六、本合同文本中有關條款留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對雙方不予約定的空白行,應當劃“×”以示沒有特別約定。
七、本合同文本條款前有“□”符號的,甲乙雙方應當協商選定。雙方選定的條款,應當在“□”中劃“√”以示選定;雙方不選的條款,應當在“□”中劃“×”以示刪除。
八、雙方簽訂合同后,均應認真保存合同文本、來往的旅游包車確認單、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及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有關票據資料,以備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索賠的證據。
上海市旅游包車合同
甲方(旅行社)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編號
乙方(旅游客運單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
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就乙方為甲方旅游團隊提供包車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標的)
本合同標的為乙方提供的行駛證戶名為乙方的車輛、駕駛員及服務。
第二條(甲方權利)
(一)要求乙方提供車輛、駕駛員的資質證照等相關資料;
(二)要求乙方按照約定的標準提供車輛、委派駕駛員;
(三)因乙方違約有權要求賠償。
第三條(甲方義務)
(一)提供自己為合法旅行社的證明材料,包括:
1、《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2、《營業執照》;
3、其它具有證明力的材料。
(二)按照約定支付包車費用;
(三)預訂車輛時,應以書面形式提前日預約;
(四)如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使用車輛,應提前日書面通知乙方,其它時間段應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
(五)為駕駛員的行車安全積極創造條件,保證駕駛員的休息時間;
(六)隨團服務人員應當積極協助乙方保持車內清潔衛生,維護車輛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四條(乙方權利)
(一)按照合同約定,要求甲方支付包車費用;
(二)可以要求甲方就包車事宜提供相應擔保;
(三)拒絕甲方超過車輛核定限額安排人員、要求駕駛員超時駕駛等影響行車安全的要求;
(四)拒絕甲方超出約定的行程安排;
(五)因甲方違約有權要求賠償。
第五條(乙方義務)
(一)提供乙方車輛、駕駛員的資質證明,包括:
1、《營業執照》;
2、《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3、機動車輛強制保險單、承運人責任險保單;
4、《車輛行駛證》;
5、《道路運輸證》;
6、與準駕車輛相符合的駕駛員《機動車駕駛證》;
7、與準駕車輛相符合的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8、其它有關資質證明。
(二)按照《旅游汽車服務質量》(LB/T 002—1995)、《上海市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服務規范》等旅游、交通行業標準和雙方約定的標準提供車輛、委派駕駛員;
(三)乙方提供的車輛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四)出車前認真檢查車輛性能,確保車況良好,車輛服務設施完好,保持車輛內外清潔衛生;
(五)在旅游行程途中不得擅自終止合同,拒載游客;
(六)車輛發生事故,應及時組織參與救援;
(七)接到甲方旅游包車確定單后,應當積極保證甲方用車,并及時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乙方如不能按照約定時間提供車輛,應提前日書面通知甲方,其它時間段應提前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乙方委派的駕駛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持有準駕機動車駕駛證,有豐富駕駛經驗及技能,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客運駕駛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乙方委派的駕駛員義務)
(一)保證儀容整潔、儀表大方、舉止文雅、精神飽滿;
(二)恪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三)不得侵犯旅游者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四)按照約定的行程計劃行駛,不得有擅自終止行程、拒開車門、搭乘無關人員等有損游客利益的違約行為和干預導游人員正常工作;
(五)行駛中堅持安全禮讓、平穩運行,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超速駕駛等不安全行車行為。
第八條(乙方提供的車輛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證》;
(二)經公安、交通部門年審檢驗合格;
(三)行車前具備安全行車的要求;
(四)符合行業標準或附件約定的標準;
(五)足額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機動車輛強制保險等法定保險;
(六)取得交通部門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客運車輛應當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包車費用)
(一)包車費用包括:
1、車輛租用費;
2、過路、過橋費;
3、高速公路費;
4、停車費;
5、其它。
駕駛員食宿由甲方安排。車輛故障修理費、駕駛員違規罰款由乙方承擔。每團包車費用及駕駛員津貼在附件中予以約定,經雙方確認后,即作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據。
(二)付款方式及時間:
□ 月結算一次,結算月的最后一天為結算截至日期;
□每團結算一次,團隊行程結束后日內進行結算;
□合同有效期截止時一次性結算。
乙方在結算時應向甲方提供結算單,并提供有效發票;甲、乙雙方各自保存訂車單和結算單。
(三)附件可以對以上包車費用、付款方式、地點、時間等另行約定。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如不能按照約定時間使用車輛,又不在約定時間前通知乙方的,應當支付約定包車費%的違約金。
甲方如不能按照約定數量使用車輛,不使用的車輛視為不能按照約定時間使用,應當按上款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因甲方不能按照約定時間、數量使用車輛,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賠償超出違約金部分的經濟損失。
(二)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誤,超出約定租車期限的,甲方應當支付超時部分的用車費用,費用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三)因甲方導致車輛損壞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乙方如不能按照約定時間提供車輛,又不及時在約定日期前通知甲方的,應當支付約定車費 %的違約金。
乙方如不能按照約定數量提供車輛,缺少的車輛視為不能按約定時間提供,應當按上款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乙方如不能按照約定時間、數量、車型提供車輛,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當賠償超出違約金部分的經濟損失。
(五)車輛、駕駛員不符合約定,或因乙方的原因導致行程延誤超過小時的,可以要求乙方調換車輛或駕駛員;
(六)乙方提供的車輛標準低于約定標準的,乙方應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確實無法改正的,乙方應當減少或退還約定價款與所提供車輛租用價款的差額,并支付約定價款 %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賠償超出違約金部分的經濟損失。
(七)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團延誤行程或誤機(車、船)的,乙方應支付約定車費 %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當賠償超出違約金部分的經濟損失。
(八)乙方應當對行車過程中團隊游客和導游人員(含乙方人員)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因游客、導游人員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九)乙方過錯造成游客隨車物品丟失、損壞的,乙方應當賠償損失,賠償數額按有關規定或協商解決;若因車輛或駕駛員的原因引起團隊游客投訴,乙方應當承擔由此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乙方委派的駕駛員與甲方隨團人員應當密切合作,共同維護游客的利益,確保行程的順利進行;如發生爭議或特殊情況,應在行程結束后解決,單方擅自終止或延誤行程,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駕駛員侵犯游客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責任的免除)
(一)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12小時內通知對方,并提供不能履約的充分證據。
(二)損失是由一方自身過錯造成的,對方不承擔責任。
(三)一方違約的,對方應積極采取適當措施阻止損失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違約方應當承擔對方為阻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損失可能擴大的數額為限。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雙方當事人按約定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
(一)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合同附則)
本包車合是同由合同文本和附件(即旅游包車確認單)構成,附件可變更合同文本的個別條款。
合同文本在有效期內可反復使用,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附件為甲乙雙方在合同文本有效期內就單個包車事宜達成的具體合約,在每次包車前經雙方簽訂確認,自簽訂起發生效力。
附件應該詳細寫明各項用車要求,包括車輛型號、服務要求、用車數量、用車地點、具體時間、行程安排、用車費用、駕駛員津貼、結算方式和確認期限要求等。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和蓋章之日起生效,每一個經簽訂有效合同附件(即旅游包車確認單)與本合同構成一份有效的包車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期滿雙方無異議的自動順延。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編: 郵編: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