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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行規行約 (征求意見稿)

來源: | 2014年3月25日 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范旅游企業以及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構建行業自律機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行規行約(簡稱“行規行約”)。

第二條  行規行約適用范圍為: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簡稱“旅游協會”)的會員單位以及從業人員。

第三條  行規行約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自愿、守法、公平、誠信。

第四條  倡議非會員單位的旅游企業以及從業人員尊重行規行約,努力踐行,共創良好的旅游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  旅游協會負責行規行約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覺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守法經營;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堅持規范經營。做到:

誠信守法經營,不散布虛假信息,不誤導游客消費,不損害游客利益;

確保服務質量,履行承諾義務,不毀約、不棄約;

認真處理投訴,及時反饋整改,不推諉、不拖延、不敷衍。

第七條  自覺遵循合法、公平、誠信、有序的行業競爭規則,遵守市場經營秩序,不做有損行業整體形象之事,不做有損游客利益之事,不做貶低或詆毀同行聲譽之事,杜絕惡性行業競爭。

第八條  會員單位負責對從業人員開展行規行約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以保障行規行約的實施。

第九條  自覺維護游客的合法權益,保守游客信息秘密,不利用游客信息侵犯游客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自覺接受社會輿論的批評、監督,自覺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十一條  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以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向旅游協會申請調解爭議或者申請處理爭議。

第十二條  旅游協會負責對行規行約的執行情況開展檢查測評工作。根據檢查測評結果,予以表彰、獎勵或者批評、教育,并記入會員單位的信用檔案。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違反行規行約的,其他會員單位有權進行檢舉。旅游協會依據檢舉進行調查處理,并在行業內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違反行規行約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旅游協會視情予以告誡談話、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直至取消會員單位資格的處理。

第十五條  旅游協會所屬各分會可根據專業特點,制定行規行約的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行規行約由旅游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行規行約經旅游協會四屆二次理事大會審議通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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