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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質量檢查制度 (征求意見稿)

來源: | 2014年3月25日 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范旅游經營活動,提高旅游服務質量,根據《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制定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質量檢查制度(簡稱“質檢制度”)。

    第二條  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簡稱“旅游協會”)的會員單位以及從業人員應遵守質檢制度,接受和配合旅游協會開展質量檢查工作。

第三條  旅游協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質量檢查工作。旅游協會所屬各分會設立質量檢查機構,負責實施質量檢查工作。

第四條  質量檢查機構采用隨機抽樣的方式確定檢查對象,同時將下列旅游企業列入重點檢查范圍:

被投訴或輿論曝光服務質量問題的;

以不良手段惡意競爭的;

貶低同行聲譽、損害同行利益的;

質量檢查機構認為有必要檢查的。

第五條  質量檢查的形式為:例行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明查與暗查相結合。

第六條  質量檢查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工作責任心強、工作態度認真;

熟悉質量檢查實務;

與檢查對象或者客戶不存在利害關系。

第七條  質量檢查機構應對檢查人員進行質量檢查實務培訓。

第八條    質量檢查機構履職檢查時,有權向有關人員詢問情況,有權查閱、記錄、復印有關資料。

第九條  質量檢查人員現場執勤時,人員不可少于2名。

第十條  質量檢查機構對被查對象以及游客的情況應當保密,不得外泄。

第十一條  質量檢查后,應編寫質量檢查報告。報告應載明檢查結果、存在問題和改進建議,并聽取被查會員單位的意見。

第十二條  質量檢查機構可向客戶發放“服務質量調查表”,征詢客戶的評價。

第十三條  旅游協會所屬各分會可根據專業特點,制定質檢制度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質檢制度由旅游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質檢制度經旅游協會四屆二次理事大會審議通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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