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特色旅游食品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上海食品產業鏈發展,推進食品業與旅游業的融合和互動發展,規范在本市范圍開展上海特色旅游食品評選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海特色旅游食品評選,貫徹企業自愿,專家評審,社會公示,不搞終身制的原則,既要穩定鞏固,又要推陳出新。
第三條 上海特色旅游食品分為烘焙食品、休閑食品、糖果巧克力、調味品和生鮮(熟)食品五個大類。每大類又分為傳統類和時尚類兩個分類。根據條件,每年可選擇若干大類進行評選。
第四條 凡在滬注冊的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單位的產品,均可參加評選。
第五條 上海特色旅游食品評選,由上海市食品協會、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上海市包裝技術協會和上海市食品學會聯合主辦,評選辦公室設在上海市食品協會,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參加上海特色旅游食品評選的企業,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有注冊登記三年以上,且具一定知名度的產品商標;
2、產品質量和市場占有率處同行業領先地位?;螂m目前市場占有率不大,但產品有技術含量,包裝新穎,色香味型俱佳,具有良好發展前景;
3、生產企業已經通過質量安全和管理認證;
4、企業建立了先進的企業文化和良好的社會形象 。
第七條 參加上海特色旅游食品評選的產品,須符合以下標準:
1、產品特色明顯,既有傳統積淀,又有時尚元素,即時消費和饋親贈友俱佳,具備作為“伴手禮”的基本特點。
2、口味純正,甘美,具有本品的營養價值;
3、內外包裝及造型新穎、簡潔、亮麗,典雅而含時尚,體面而不奢華,符合國家關于食品包裝的法定要求;
4、價格定位合理,物有所值;
5、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劑管理的相關要求;
6、近三年內未發生食品安全問題。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條件的企業,均可向上海特色旅游食品評選辦公室申報參評。
第九條 上海特色旅游食品的評審分初審、公示和復審三個程序。1、初審小組由食品專家和相關行業協會專業人士組成,根據評選標準提出入圍名單;
2、獲得入圍的產品,則進行公示,接受社會評議;
3、然后由食品專家和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組成復評小組,綜合初評和社會反饋意見,評選出上海特色旅游食品入選名單。
第十條 評選活動的公告
公告分評選前和評選后兩次進行。
1、在每次評選活動開始前,由評選辦公室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廣泛發動符合條件的食品企業參加評選活動;
2、在上海特色旅游食品評出后,評選辦公室再次通過媒體和其他形式,向社會公告,擴大影響。
第十一條 對評選出的上海特色旅游食品,由評選主辦單位發證和授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條 對已評出的上海特色旅游食品建立檔案,并進行動態管理。每年評審一次,每次評審有效期三年,滿三年進行復評。已獲得上海特色旅游食品的,三年期滿后如不參加復評,特色旅游食品稱號則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上海特色旅游食品在有效期內如產品質量出現重大波動,消費者有強烈反映,或企業有誠信缺失等其他違規行為的,評選辦公室應對相應企業作出警示、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特色旅游食品稱號并在媒體上公告的處理,其發生費用由相應單位承擔。
第五章 服務
第十四條 入選產品,評選辦公室可根據企業需要,通過媒體、品牌食品博覽會和編輯出版《特色旅游食品專刊》等多種形式,予以宣傳報道、展覽展示,提高其知名度,擴大影響。
第十五條 企業對入選產品,也可自行進行宣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上海特色旅游食品評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評選活動指導單位備案。
上海市食品協會 上海市旅游行業協會
上海市包裝技術協會 上海市食品學會
2011年 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