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為進一步完善上海會獎商旅市場的規范和自律,幫助行業內企業家們更好地整合會獎商旅資源,有效開展業務技能培訓,提升企業服務品質,故成立上海旅游行業協會會獎商旅分會(簡稱“會獎商旅分會”),英文名稱:MICE&TMC Committee of Shanghai Tourism Trade Association。
第一條 分會成員來自上海注冊經營的會展公司、商旅公司、會展場地、酒店、部分從事會展及獎勵旅游行業相關的旅行社和相關企事業機構。分會是自發性的社會組織,具有一定的行業專屬性,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第二條 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吸納上海經營會展及獎勵旅游、商旅的企業參與,以推動上海市會獎和商旅行業的健康發展。分會立足于服務本分會的單位成員,進行會獎商旅信息互動發布,專業課程培訓,供應商資源共享,促進業務交流,達成合作共贏。
第三條 分會秘書處設在:上海市金陵東路2號(光明大廈)2108 室。
第二章 涉及范圍
第四條 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 學習、宣傳、執行國家有關會獎商旅行業的政策、法律和法規;
(二) 配合主管部門制定會獎商旅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標準、質量規范標準和服務標準,實施行業統計,實施對會獎商旅行業的專項調研;
(三) 積極發展會員,傾聽會員呼聲,反映會員意愿。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 立足長三角,面向國際,開展以上海為目的地的市場推廣活動,提高分會及會員企業的品牌知名度與影響力,推動會員企業的發展。組織多種形式的考察、交流、分享等,加強會員同業內外的溝通與交流;
(五) 定期開展行業的培訓、學習活動,進行行業技能培訓與評定,組織行業評比與表彰,協助會員單位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提升上海會獎商旅行業的形象;
(六) 接受主管部門和市場主體的委托,以購買服務的形式承辦各類相關事務,參與對會員企業的行業管理;
(七) 利用網站和各種新媒體搭建信息交流合作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組織會獎商旅產品推介及線路考察活動,開展各種形式的同業交流合作;
(八)堅持行業自律,倡導誠信經營、文明旅游,制定相關行規行約,規范會獎商旅市場,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九) 開展主管部門和旅游協會委托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分會以志愿加入的形式接受下列機構為會員:在上海正式注冊并有良好信譽的,符合會展及獎勵旅游、商旅市場需求的會展公司、商旅公司、會展場地、酒店、部分從事會展及獎勵旅游行業相關的旅行社和相關企事業機構。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六條 申請加入分會的會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分會的工作條例;
(二) 有加入分會的意愿;
(三) 在會展及獎勵旅游、商旅、公關活動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1)成功承接、策劃、舉辦、承辦過較大規?;蜉^多數量的會展及獎勵旅游、商旅項目 ;
(2)為其它國內、國際專業會獎、商旅機構成員;
(3)在會展及獎勵旅游、商旅領域內有杰出貢獻。
第七條 分會的入會程序是:
(一) 提交有單位公章的會員書面申請書;
(二) 經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經審核后在分會秘書處登記備案,發給單位會員證書。
第八條 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分會活動;
(二) 有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提出議案權、建議權;
(四) 有入會志愿和退會自由的權利;
(五) 有獲得分會提供增值服務的優先權:
第九條 分會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
(二) 執行分會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維護分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 按期繳納會費;
(五) 積極參加和支持分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
(六) 接受分會的評議和調解,不組織不參與有損分會和會員利益的一切活動。未經分會授權,會員單位不得以分會的名義進行商務活動;
(七) 會員不得利用其規模經營、市場份額等優勢地位,限制其他會員的合法經營,侵害其他會員或者其它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會員如一年內不按期交納會費,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分會工作條例;
(二) 選舉和罷免分會理事會成員,包括:會長、副會長、理事等;
(三) 分會的解散與清算;
(四) 審議分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制定會費標準;
(六) 決定分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包括書面委托)出席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經分會理事會決議可采用通訊方式(電話、傳真、郵寄、網絡)召開。經過半數以上分會理事會成員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相關職位的連任皆不應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后方可任職。
第十五條 分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分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分會理事會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分會理事會成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會展及獎勵旅游業務領域或者商旅、公關活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分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的召開;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分會秘書長(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議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人選;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分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分會會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分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條 對分會工作條例的修改,須經分會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分會修改的工作條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經理事會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 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分會全體理事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條 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需要在分會理事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綜合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工作條例經2021年9月10日第一次發起單位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工作條例的解釋權歸分會理事會。
2021年09月11日